國際藻類、真菌、植物命名法規
1.《國際藻類、真菌、植物命名法規》(英語: 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, fungi, and plants;ICN)[1]是一部關於植物命名的規則與建議,其中確立每一個分類單元(或分類群, taxon)只有一個正確的學名。此規則通行於全世界,更改必須經由國際植物學會議(International Botanical Congress, IBC)的討論。全部的事項皆由國際植物分類學學會組織完成。
2.法規內容:
A.命名法規主要的條文(以維也納法規為準):
B.原則 (principles):共有六條最基本的原則,「係構成植物命名法之基礎」。
C.詳細的法條區分為許多規則,而以條款 (Article) 及擬則 (Recommand)陳述。例証 (Ex.) 則附加於規則及擬則內供為說明。條款中的規則乃整理歷來的命名法,作為將來之準繩;凡植物名稱抵觸規則者不能再使用。擬則供補充條款之用,「其目的在使將來之命名方法可逐步統一、清晰。凡植物命名無論在名稱上或形式上與擬則抵觸者,雖不予取消,但此後不得援以為例」。
D.規則與擬則適用於所有傳統認知之現生或化石植物。例如:藍綠菌(藍綠藻)、真菌類,包括壺菌類、卵菌類、黏菌類等;及能施行光合作用之原生生物。
E.國際栽培植物命名委員會為使用於農業上、林業上、園藝上若干特定群之名稱,授權制定「國際栽培植物命名法規」。
F.法規一直強調:名稱變更之唯一正確理由,乃分類學者經充份研究後,有確鑿之事實証據,或必須廢棄違反本規則之學名。3.最新變革:
[第十八屆國際植物學會議] (XVIII IBC) 國際植物命名法規重要變更:
一、自2012年1月1日起接受在電子出版品上發表新名
自2012年1月1日起,在印刷出版品上發表新名稱已非必要;於網路上以PDF檔(便攜式文件格式)發表且具有國際標準書號(ISBN) 或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(ISSN)之出版品亦可視為有效發表。
二、自2012年1月1日起命名時可用英文描述
自2012年1月1日起,發表新種時可用拉丁文或英文描述。
三、一種化石分類群一個正確名稱;一種真菌,一個正確名稱
放棄形態分類群(morphotaxa) 之概念,若具不同名稱之斷片、生活史階段或儲藏階段之化石可被証實屬同一種時,僅可具有一正當名;該名稱之決定應符合優先權之相關規定。真菌的部份則是捨棄有性世代、無性世代具不同學名的概念。
四、於MycoBank註冊新名稱是發表真菌新名的必要條件
近年來,真菌學家於MycoBank資料庫、Index Fungorum資料庫發表新種新名,為法規中規定的必要條件。
五、國際植物命名法規更名為國際藻類、真菌及植物命名法規
《國際植物命名法規》(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)為有效反映該法規所涵蓋之分類群,更名為《國際藻類、真菌及植物命名法規》(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, fungi, and plants)。
資料來源:
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5%9C%8B%E9%9A%9B%E6%A4%8D%E7%89%A9%E5%91%BD%E5%90%8D%E6%B3%95%E8%A6%8F
2.法規內容:
A.命名法規主要的條文(以維也納法規為準):
B.原則 (principles):共有六條最基本的原則,「係構成植物命名法之基礎」。
C.詳細的法條區分為許多規則,而以條款 (Article) 及擬則 (Recommand)陳述。例証 (Ex.) 則附加於規則及擬則內供為說明。條款中的規則乃整理歷來的命名法,作為將來之準繩;凡植物名稱抵觸規則者不能再使用。擬則供補充條款之用,「其目的在使將來之命名方法可逐步統一、清晰。凡植物命名無論在名稱上或形式上與擬則抵觸者,雖不予取消,但此後不得援以為例」。
D.規則與擬則適用於所有傳統認知之現生或化石植物。例如:藍綠菌(藍綠藻)、真菌類,包括壺菌類、卵菌類、黏菌類等;及能施行光合作用之原生生物。
E.國際栽培植物命名委員會為使用於農業上、林業上、園藝上若干特定群之名稱,授權制定「國際栽培植物命名法規」。
F.法規一直強調:名稱變更之唯一正確理由,乃分類學者經充份研究後,有確鑿之事實証據,或必須廢棄違反本規則之學名。3.最新變革:
[第十八屆國際植物學會議] (XVIII IBC) 國際植物命名法規重要變更:
一、自2012年1月1日起接受在電子出版品上發表新名
自2012年1月1日起,在印刷出版品上發表新名稱已非必要;於網路上以PDF檔(便攜式文件格式)發表且具有國際標準書號(ISBN) 或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(ISSN)之出版品亦可視為有效發表。
二、自2012年1月1日起命名時可用英文描述
自2012年1月1日起,發表新種時可用拉丁文或英文描述。
三、一種化石分類群一個正確名稱;一種真菌,一個正確名稱
放棄形態分類群(morphotaxa) 之概念,若具不同名稱之斷片、生活史階段或儲藏階段之化石可被証實屬同一種時,僅可具有一正當名;該名稱之決定應符合優先權之相關規定。真菌的部份則是捨棄有性世代、無性世代具不同學名的概念。
四、於MycoBank註冊新名稱是發表真菌新名的必要條件
近年來,真菌學家於MycoBank資料庫、Index Fungorum資料庫發表新種新名,為法規中規定的必要條件。
五、國際植物命名法規更名為國際藻類、真菌及植物命名法規
《國際植物命名法規》(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)為有效反映該法規所涵蓋之分類群,更名為《國際藻類、真菌及植物命名法規》(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, fungi, and plants)。
資料來源:
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5%9C%8B%E9%9A%9B%E6%A4%8D%E7%89%A9%E5%91%BD%E5%90%8D%E6%B3%95%E8%A6%8F